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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被寄养老人自身疾病死亡养老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4-09 23:21    文字:【】【】【

  2023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9亿,如何养老已经成为社会性话题。传统的家庭养老,在面对子女数量减少、工作繁忙等问题时显得有心无力,多种养老形态兴起,社会机构养老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但是在这种养老服务模式下又引发了许多矛盾。

  倪某是83岁高龄老人,其子长期在外,一直是儿媳照顾,因儿媳精力缺乏而无力照顾老人,将老人寄养在某养老机构,采用二级护理、提供生活照顾等服务,费用每月2200元。某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老人躺在地上,随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疗机构到场诊断老人此前已经昏迷半小时,现已没有生命体征,疾病为心搏骤停。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认为无暴力侵害、无毒害迹象。老人子女认为死亡系由于在其摔倒后,养老机构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机构各项配置符合规范要求,每年年检均为合格,提供的护理服务也符合合同约定的二级护理及规范规定的护理标准,发生意外时已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并告知家属,养老机构不存在不当服务的过错行为;事发时倪某已年满83周岁,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根据一般智识判断,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与老人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养老机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还需引导高尚道德价值理念的建立,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逐步提升。养老机构只是家庭养老的补充或者平衡,子女不能做养老的甩手掌柜,将赡养义务、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养老机构,更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发生问题后任何责任均由养老机构承担。老人各方面身体机能均在退化,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无可避免,不应过于苛责或加重养老机构合同外的负担,否则不仅有违公平原则,亦是挤压养老机构生存空间,给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埋下后患,更是无益于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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