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为人们的居住权益编织了一张更细密的保护网,有效解决了诸多特殊情况下的住房难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安心与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三牛平台登录地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巧妙地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居住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房屋拥有实实在在的占有和使用权利。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的居住权益意义重大,比如老年人的安享晚年、离婚后无房一方的居住安置等问题,都能通过居住权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居住权的消灭通常以居住权人死亡为节点,突破了传统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限制,为居住权人的长期稳定居住提供了坚实保障,让居住权人能够真正安心居住。
王大爷名下拥有一套房产,为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寻求更妥善的养老保障,与某养老机构签订了一份创新的以房养老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王大爷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养老机构,作为交换,养老机构为王大爷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王大爷在自己熟悉的房屋内享有终身居住的权利,直至生命终结。
然而,世事难料,养老机构后来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众多债权人纷纷追讨债务,甚至要求对王大爷过户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王大爷得知这一情况后,心急如焚,担心自己的居住权益受到侵害。于是,王大爷依据自己合法享有的居住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认定王大爷与养老机构签订的以房养老协议合法有效,王大爷依法依规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在王大爷居住权存续期间,即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根据“居住权优先”原则,也丝毫不会影响王大爷继续在该房屋内安稳居住。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王大爷的主张,成功保障了他的居住权益,让王大爷得以继续在熟悉的家中安享晚年。
1. 严格规范设立居住权流程:无论是通过合同方式,还是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详尽且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期限、居住条件等关键内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要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
2. 高度重视居住权登记环节:居住权的设立,依法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居住权才正式生效。未经登记,即便签订了居住权合同或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也不发生居住权设立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后,一定要及时前往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保障自己居住权能够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关键一步,切不可疏忽大意。
3. 相互尊重居住权各方权利:房屋所有权人在设立居住权后,必须严格尊重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居住条件,如随意拆除房屋必要设施、改变房屋结构等,也不能未经居住权人同意提前终止居住权期限。同时,居住权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指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故意损坏房屋,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活动,切实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