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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三个用途你了解吗?
1.父母年老,想把现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孩子,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能尽赡养义务。可以通过在此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障自己一直老有所居。
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既可以满足父母在有生之年即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不孝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二人准备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房屋折价款给女方,女方担心离婚以后,男方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其补偿房屋折价款项,此时,双方可以约定在男方支付完毕全部的补偿款之前,女方有权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
此时,女方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男方向其全额支付完毕房屋折价补偿款以后,双方可再将居住权登记注销,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即使男方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因为该居住权已经登记,女方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3.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老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保姆,父亲念保姆对自己悉心照料,担心自己死后保姆无处可居,想给保姆提供一个居住保障,但又怕子女有意见,弄得亲人之间不和睦。
老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可以以保姆的有生之年为限,这样,在老人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保姆在有生之年也可以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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