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要求;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口密集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灭火器、冷却设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第6条第1款至第9款规定了一些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第4条第1款至第4款的存在、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一些要素3个以上的;
(三)A、B类仓库或C类车间及人口稠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六)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室、儿童娱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受损防火隔离设施的数量超过防火分区内防火隔离设施的数量50%;
(三)C、D、E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所楼层和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人口稠密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在疏散门或紧急出口处设置围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除地下人口稠密地区外的其他地方,其安全出口、楼梯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要求;
(十)除首层外,人口稠密地区建筑物的现有外窗被遮挡或被广告牌遮挡等,影响灭火救援;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除地下人口稠密地区外的其他地方,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未按要求设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除地下人口稠密地区外的其他地方,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未按要求设置防雷保护、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