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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皇朝注册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6-02-25 09:37    文字:【】【】【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呼和浩特市中医药(蒙医药)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贯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 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办法和监督。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 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保障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呼和浩特市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旗县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 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同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委承担卫生健康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卫生健康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安全、保密、 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法规科。落实卫生健康地方性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规划发展与信息科。承担健康呼和浩特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负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科。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健康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 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科。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预警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十五)妇幼健康科。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职业健康科。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政策,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八)干部保健科。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评价,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改革发展和能力提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二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科。负责中医药(蒙医药)管理综合办公、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文化建设、新闻宣传、健康促进及信息化建设、中医药(蒙医药)理论、医术和药物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管理中医药(蒙医药)相关社会组织。

  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47名〔25正(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3名,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22副(含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邮编:010010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呼和浩特市中医药(蒙医药)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并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三牛用户注册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贯彻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 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办法和监督。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 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保障和促进中医药(蒙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十一)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呼和浩特市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旗县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 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同时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与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健委承担卫生健康相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卫生健康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安全、保密、 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机关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二)法规科。落实卫生健康地方性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人事科。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规划发展与信息科。承担健康呼和浩特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六)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 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负责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科。落实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健康宣传科。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 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综合监督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科。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预警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十五)妇幼健康科。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六)职业健康科。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政策,落实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八)干部保健科。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管理科。负责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评价,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改革发展和能力提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二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发展科。负责中医药(蒙医药)管理综合办公、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文化建设、新闻宣传、健康促进及信息化建设、中医药(蒙医药)理论、医术和药物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中医药(蒙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管理中医药(蒙医药)相关社会组织。

  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全市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负责市本级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47名〔25正(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3名,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22副(含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各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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