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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3-05 23:58    文字:【】【】【

  居住是房屋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承租人承租房屋,其目的一般是在房屋里面居住。而房屋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指定由谁享有房屋居住权,那么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经过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应经过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

  1、居住权抛弃。居住权人采用明示方法抛弃居住权的,居住权消灭。这种明示的抛弃意思表示应当对所有权人作出。居住权人作出抛弃意思表示的,即发生消灭居住权的效力,并且不得撤销,除非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2、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设定的期间届满,居住权即时消灭,所有权的负担解除。

  4、解除居住权条件成就。在设定居住权的遗嘱、遗赠或者合同中,对居住权设有解除条件的,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居住权消灭。

  5、居住权撤销。居住权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撤销居住权:

  (2)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住房所有权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所有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经过法院裁决,不得自行为之。

  6、住房被征收、征用、灭失。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房屋灭失,都会使居住权消灭。住房所有权人因此取得补偿费、赔偿金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分得适当的份额;如果居住权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也可以放弃补偿请求权而要求适当安置。

  7、权利混同。住房所有权和居住权发生混同,即两个权利归属于同一人的,发生居住权消灭的后果。

  居住权消灭,在当事人之间消灭居住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居住权人应当归还住房,同时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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