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22时12分至2022年8月15日22时26分,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正常营业中的信阳市浉河区某娱乐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活动。该场所共有包间7个,1个包间正在消费,包间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50每间。每个包间内均设置点唱设备一套(线台,使用雷客点歌系统),执法人员在该场所的前台发现一本营业收入流水记账本,账本记录有2022年5月19日以来的营业收入情况,未发现收银系统和其他营业收入记录,经计算,检查现场发现的营业收入流水记账本共记录营业收入3250元。执法人员要该场所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表示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场所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以及营业收入流水记账本记录情况使用手机拍照取证10张。负责人签收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见证了检查全过程。
经查,信阳市浉河区某娱乐厅(李某某)从事向公众开放并提供唱歌服务的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250.00元,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11月11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叁仟贰佰伍拾(32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规定:按本规定执行。鉴于本机关查明的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3250.00元,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承认违法事实并说明细节,综合社会影响,违法情形一般,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一直以来,无证娱乐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困扰着文化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修订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只规定了依法予以取缔,但以何种方式予以取缔并未明确,实践中在查处无证娱乐场所时既难以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又难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往往只能向无证娱乐场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若出现安全事故,在追责时主管机关又难辞其咎。因而,娱乐场所无证经营乱象丛生,给基层执法带来极大的困惑。2022年5月13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后,明确了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合信阳市无证娱乐场所经营现状,大胆探索,截至目前积极办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20件,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无证娱乐场所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有效打击了信阳市中心城区无证娱乐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信阳市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