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娱乐厅唱歌时与人发生口角,被数人围殴致残,事发过程中,娱乐厅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劝阻,但事发时监控失灵,娱乐厅经营者是否有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娱乐厅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受伤顾客13503.48元。
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被第三人打伤,娱乐厅内的工作人员虽然在李某受到伤害时进行了劝阻且报警,但因王某疏于维护监控设备,导致监控设备在事发当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李某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情判决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13503.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王某开设的娱乐厅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被第三人殴打致残,因娱乐厅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致使无法查找直接侵权人,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详情】
2019年7月29日14:30,山东莱西法院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
7月29日14:00 村妇冒充他人虚假举报 被冒充者与被举报者诉法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