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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娱乐厅被殴打致残 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6-06 20:37    文字:【】【】【

  顾客在娱乐厅唱歌时与人发生口角,被数人围殴致残,事发过程中,娱乐厅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并劝阻,但事发时监控失灵,娱乐厅经营者是否有责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娱乐厅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受伤顾客13503.48元。

  李某在王某经营的娱乐场所内被第三人打伤,娱乐厅内的工作人员虽然在李某受到伤害时进行了劝阻且报警,但因王某疏于维护监控设备,导致监控设备在事发当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李某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情判决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13503.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王某开设的娱乐厅进行消费的过程中被第三人殴打致残,因娱乐厅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致使无法查找直接侵权人,故王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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