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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2-15 21:12    文字:【】【】【

  近日,部分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对今年起实行的省本级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存在很多误解和疑问,并通过12393医保热线等渠道咨询有关问题。经梳理汇总,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政策依据是什么?文件出台前,是否征求了参保人员意见建议?

  2021年4月,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明确了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文件印发前,省医保局于2021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

  2022年12月,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58号),对省本级职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适用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省相关政策均按国家规定制定。

  二、为什么从今年起省本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变少了?现在每月划入的额度是怎么计算的?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是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不能简单理解为参保人员个人财产。退休人员个人和单位都不缴费,每月仍然划入一部分资金到个人账户中,这部分资金来源于参保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医保费。改革前,省本级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包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4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划入比例为3.1%,4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划入比例为4%;退休人员个人和单位均不缴纳基本医保费,个人账户按照退休人员退休金的5%划入。改革后,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计入,即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照省本级改革当年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90元,相当于省本级2021年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2%,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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