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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房屋租赁有何区别?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5-05-22 11:13    文字:【】【】【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租赁通常以订立租赁合同方式实现,不具备物权效力。

  2、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3、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通常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特定人群可以拥有居住场所,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居住权的不可转让、不得继承根本上还是由其人身属性所决定的,与我国民法一贯坚持的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不得转让和继承是一脉相承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三牛注册登陆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湖北江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代理数起疑难复杂案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其专业水平受到众多当事人的好评。工作中秉承“将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处理”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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