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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一夜搬空老板失联”李超律师支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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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该经营者仅履行半年服务即擅自搬空器材、停止经营,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等合理费用。该经营者未提前通知会员将健身器材一夜搬空,“跑路”的行为,剥夺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建议您保存好办理健身卡的合同和付款凭证,搜集证明经营者失联的证据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来证明经营者已跑路。然后您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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