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作出统一部署。2022年8月初,福建省跟进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2022年11月,我市出台《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14号),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增强医疗救助制度效能,实现对困难群众的精准救助,促进制度长期可持续。
根据《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即资助参保)。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均享有门诊和住院救助,可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一站式”直接结算。
因故未能实现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的,需进行手工(零星)报销,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厦门市参保人已办理第一至第四类厦门市医疗救助对象登记人员,未能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上述人员提交的非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
(二)福建省内参保人已被认定为厦门市第五类救助对象申请的人员,经个人申请,三牛注册登陆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上述人员提交的非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
(三)非厦门市参保人但已办理第一至第四类厦门市医疗救助对象登记人员,请详询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办理。
1.第一、二、三、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无需申请。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因故未能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的,需进行手工(零星)报销,具体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将申请材料(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等)提交至经办窗口。
第二步:窗口初审受理,经审核、复核后,审定金额将转入参保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一步:参保人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根据提示填写信息、提交电子材料,提交申请。
第二步:接收到预审通过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按照通知内容要求将材料邮寄或递交至医保经办窗口。
2.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民政部门(代申请)将申请材料(民政部门制表复核盖章的名单、《厦门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等)提交至经办窗口,窗口初审受理,经审核、复核后,审定金额将转入参保人员指定银行账户。
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认定。
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革命“五老”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认定。
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第五类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认定。
对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已支付的金额,对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方式一:关注“厦门医疗保障”或“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绑定个人信息后,通过“服务-业务经办-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申请。
方式二:打开闽政通APP,通过“医保服务-业务经办-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提交申请。
方法三:登录“福建医保服务平台”-进入个人网厅-我要办-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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