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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申报-服务指南-衡阳市公安局
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的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讯方式。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将就业信息、就学信息、生育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纳入居住登记内容。
(二)建造或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
(三)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
(四)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
(五)入住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的,由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
前款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
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主办:衡阳市公安局 地址: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开发区天柱路28号 技术支持: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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